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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佛山市某地政府行政诉讼一案
来源:广东然铨律所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5-04
浏览量:688

为保护当事人隐私,部分案件内容不予公开。

【审理法院】

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【委托代理人】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委托代理人:陈泳强,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

【案件简介】

黄某随母入户后,佛山市某地A经济社拒绝给予其集体经济成员同等待遇,向该地政府提出行政处理申请,请求该地政府确认黄某具有该地经济社股东身份,享有股东权利和待遇。A经济社不服该地政府作出的2号《行政处理决定书》,遂提起行政诉讼。

【审理过程】

一审法院认为,黄某的母亲是A经济社成员,其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,出生后随母入户,故该地政府认定黄某具有A经济社成员资格,并无不当。依法判决:驳回A经济社的诉讼请求,案件受理费用50元,由A经济社承担。

A经济社不服一审判决,遂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,请求二审法院:1.撤销广东省佛山市某地329号行政判决;2.撤销该地政府作出的2号《行政处理决定书》,并确认黄某不具有A经济社的成员资格。


【审判结果】

胜诉

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:一、撤销广东省佛山市某地329号行政判决;

二、撤销该地政府作出的2号《行政处理决定书》;

三、佛山市某地政府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;

四、驳回佛山市某地A经济社的其他诉讼请求;

案件受理费50元,二审诉讼费50元,合计100元,由佛山市某地人民政府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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